收单 服务 合作 协议

本协议是 由特约商户(以下或 “您“)与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付通“)之间关于您 使用盛付通收单 服务所订立的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可能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并选择是否接受。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 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您通过在线点击同意/签名 确认 等方式 ,将被视为且应当被视为您已经完全注意并同意了本协议所有条 款尤其是提醒您注意的条款,本协议即成立。自盛付通实际为您提供收单服务之日起,本协议生效。

盛付通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盛付通将对变更事项 于商户端服务软件中 进行公告。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 您有权选择停止使用盛付通收单服务 。您继续使用 盛付通收单 服务即表示您接受经修订的协议。

第1条         名词和定义

1.1. 收单 服务: 指支付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 收单服务 协议 客户 特约商户 购买商品或服务时 以银行卡 为支付工具 或以支付账户余额进行支付时 ,通过能够对银行卡信息(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的实体受理终端( POS )及基于条码 支付 技术 或N FC 技术 完成 交易资金 转移的 支付结算 及技术 服务

1.2. 银行卡支付: 指支付机构通过对银行卡信息 (磁条、芯片或银行卡账户信息) 的读取采集或录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从而实现收付款人之间 货币资金的转移的服务。

1.3. 条码支付:支付机构运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显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1.4. N FC 支付 是指 付款人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即时采用 NFC 技术( Near Field Communication )通过手机等手持设备完成支付 ,支付 机构通过 NFC 收款机 NFC 读卡 设备完成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的转移。

1.5. 客户 :指银行卡的 持卡人 和以其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余额 进行支付的账户持有人。

1.6. 服务商:提供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服务 内容的主体。

第2条         合作内容

2.1. 盛付通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 提供 收单服务 卡结算系统 规则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交易投诉、查询、查复、差错处理及账务调整等 服务 收单业务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监控和管理

2.2. 应依约向 盛付通 支付收单服务费用,按 盛付通 要求使用 盛付通 收单服务。

2.3. 您理解并同意,本公司致力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持续完善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的功能以便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服务。但因适用场景和业务调整等原因,如本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暂时不能满足本协议所载功能的,不应视为本公司违约,具体应以本公司实际提供的服务为准。

第3条         服务费 及结算

3.1. 需向 盛付通 支付收单服务费 和技术服务费 、向 服务商 支付维护服务费 (除非单独意指,该三项费用于下文中统称为“服务费”) 您知悉并理解服务商委托盛付通代为收取维护服务费。前述收单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 与维护服务费的 合计 手续 费率 由双方约定, 以平台核准记录的 为准 维护服务费经由 盛付通 代为收 取后转付 服务

3.2. 服务费 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且按每笔交易金额 *费率 计算 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认可计算过程中因服务费金额之小数点后两位进位而导致的微小误差

3.3. 结算方式:

3.3.1. 交易完成 盛付通 根据 联机交易信息,在约定 结算 期限将交易资金(扣除 服务费 后) 支付 结算账户 ,结算期限须以合规为前提并以实际履行为准

3.3.2. 收单服务 的结算有疑问,可及时向 盛付通 质询 ,或填写 质询 单交 盛付通 盛付通 应在收到询问或 质询 单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处理结果

3.3.3. 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结算的依据是“盛付通”服务系统的查询结果以及银行对账凭证。 不得以与 客户 或其它任何第三方的交易纠纷为由 要求更改或影响 盛付通 受理业务的资金结算。

3.4 若遇 盛付通 业务调整、 国家或金融监管部门 上游资金 渠道方等 对服务费等标准进行调整, 盛付通 有权相应调整服务费率而无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相关调整 盛付通 通知 后30日即生效 如不同意上述调整,应立即停止使用 盛付通 收单服务。

第4条         权利与义务

4.1. 权利和义务:

4.1.1. 有义务向 盛付通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保证所有资料真实有效; 如经 盛付通 核实 资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及 盛付通 风控政策,将有权于通知 后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4.1.2. 自愿按照 盛付通 的业务受理要求受理所有银行卡 或条码支付 NFC支付 及其他支付方式 ,在正常营业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银行卡 或条码支付 NFC支付 其他支付方式 消费;承诺不因使用银行卡 支付 或条码支付 NFC支付 其他支付方式 而向 客户 收取额外费用或提供低于现金支付水平的服务,不得将产生的 服务费以任何形式转嫁给 客户 并接受 盛付通 的业务监督和检查指导;

4.1.3. 您应当 规范受理银行 支付 条码支付 以及NFC支付 ,并承担由于下列违规行为给 盛付通 带来的相关经济损失 、名誉损失 和风险责任: 未按照规范受理、涂改签购单(含 电子单据 以及 人工单单据)、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现金方式退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假冒本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洗单、恶意倒闭、虚假交易、银行卡欺诈交易等;

4.1.4. 不得将签购单 (包含 电子签购单 、签购结算单、 支付清算组织 标识牌、账户及交易数据 信息 用于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用途及本协议许可范围以外的第三方使用 并将签购单 (包含 电子签购单 等存有账号信息的介质保存在安全领域,只允许经授权人员接触 账户及交易数据信息的所有载体在失效后应立即销毁,不得留存;

4.1.5. 受理银行卡 支付 不得在其他未经过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读取银行卡信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保存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银行卡磁道 或芯片 信息、验证码、个人密码及卡片有效期 等敏感信息 ;不得自行或者授权第三方维护、更换银行卡受理 机具、设置系统和数据;

4.1.6. 您受理条码支付 或NFC支付 不得在其他未经认证许可的设备上获取用户账户信息,且不得以任何方式 采集、存储、截留、破译、泄露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4.1.7. 盛付通 发现 有移机使用、出租、出借 、出售 购买 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受理终端 或条码 、账户的 情况,有权立即采取撤除受理终端 和条码 、留存交易记录 、冻结账户等措施 向有权机关报告 并将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关信息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4.1.8. 安装可移动的银行卡 条码支付 、N FC 受理终端 (以下简称移动受理终端)的,应在限定使用区域范围内使用,如盛付通发现无法监测位置或与您经营地址不符的交易,有权暂停办理资金结 算并核实;确认存在移机的,盛付通有权停止收单服务并收回受理机具;

4.1.9. 除非经过 盛付通 书面允许,否则 不得将受理银行卡 条码支付 和N FC 支付 的业务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

4.1.10. 您需要 协助 盛付通 对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进行的调查取证及业务投诉,并配合执行 盛付通 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4.1.11. 对交易签购单 (含 电子签购单 ) 及与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保存至少 5年 (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承担因原始交易凭证保管不当或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因 无法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导致 盛付通 何经济损失,由 负责全额赔偿, 盛付通 可以从 交易款中直接扣除;

4.1.12. 盛付通 只接受本商户的 收单服务请求 不得将其他商户的交易假冒本商户交易与 盛付通 清算;

4.1.13. 有义务配合 盛付通 支付清算组织 及司法机关对银行卡案件进行调查;

4.1.14. 涉及欺诈交易,在欺诈调查时, 盛付通 可冻结 交易款项;

4.1.15. 宣布破产时,必须确保 盛付通 合法的债权人地位;

4.1.16. 租用 盛付通 或者 盛付通 合作机具 供应商的 机具 的,租用 期间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 而发生任何人为损坏或遗失、被盗, 负完全责任,并根据设备受损情况向 盛付通 进行赔偿;本协议终止后及时归还给 盛付通

4.1.17. 合作过程中, 严禁采用套用商户类别码(MCC码)等方 式开展业务。上述行为一经 盛付通 认定, 盛付通 将对 处以追偿性处罚。

4.1.18.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导致发卡行拒付资金或 客户 否认交易, 应赔偿 盛付通 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同意 盛付通 有权在与 产生的交易款项或 盛付通 开立的账户中将有关款项扣回,通过该等方式不足以 赔偿 盛付通 损失的, 应另行承担:

1) 盛付通 发现 受理银行卡时在签购单 (含 电子签购单 上未留有 客户 签名 客户 签名与卡背面预留签名明显不符以及重复扣款等违反本协议的交易;

2) 签购单上的重要信息(如金额、日期、签名)有涂改;

3) 签购单没有得到 客户 或发卡机构的确认;

4) 签购单上交易明细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5) 不能向 盛付通 提供所需要查看的原始交易凭证;

6) 不能或不能按时对 盛付通 所提出的交易查询信息进行反馈;

7) 不能或不能按时对 盛付通 所发出的异常交易账务调整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接受 盛付通 调账要求;

8) 签购单涉及的商品或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涉嫌参与伪卡、盗刷、套现等违规刷卡行为。

在双方收单业务合作中所产生的其他风险 问题,由双 方共同配合解决

4.2. 盛付通 权利和义务:

4.2.1. 负责 受理的 收单 交易的 处理、 资金清算和差错处理,向 结算 收单后 扣除 服务费 之后的交易资金; 客户 否认交易或者 盛付通 判断存在风险交易或者有司法机关协查、冻结通知的, 盛付通 有权暂停 、划扣 结算交易资金 ,并有权要求 赔偿 盛付通 因此造成的损失

4.2.2. 对发生的交易差错或需调整的账务,自 提出并经查实后,及时为 办理账务调整。对发卡行退单,应及时通知 ,并在 提供有效单据后,向发卡行再请款; 盛付通 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 应积极配合, 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 盛付通 ,授权 盛付通 予以账务调整;

4.2.3. 受理银行卡业务的授权、消费、退货等交易均是 与持卡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盛付通 仅为确定银行卡交易方式和交易流程并协助 实现交易的合作方, 盛付通 不承担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包括但不 限于 客户 、发卡机构或其商品和服务提供方的任何纠纷、诉讼;

4.2.4. 进行风险管理的权利 盛付通 有权利要求 积极 配合 盛付通 共同防范银行卡受理风险,接受 盛付通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调 查、咨询等风险协查要求,并根据 盛付通 要求向 盛付通 提供相关的书面说明;

4.2.5.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监管规定,盛付通如发现您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您的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有权对您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交易限额、暂停支付交易、收回受理终端等措施;盛付通如发现您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将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4.2.6.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如盛付通发现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有权采取停止结算、终止合作、收回终端等措施,并将根据具体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

4.2.7. 如接国家司法、行政主管 机关、银行的合法指示(包括查询、止付、冻结、扣划、解冻等),盛付通 将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配合。

4.2.8. 追索的权利。如因 违反本协议 约定 或者 客户 否认交易 ,导致 盛付通 客户 或者其它 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 盛付通 有权向 追偿;

4.2.9. 协议 终止后 5年 内, 盛付通 协议 终止前的 银行 卡交易仍有查询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10. 客户 出售商品和服务过程中, 若发生 客户 的拒付 和发卡行的退单 , 盛付通 有权要求 承担由此造成的退款并赔偿 盛付通 损失 。同时 盛付通 有权从 账户、 证金或 银行卡收单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划该款项;

4.2.11. 违反本协议出现以下风险状况时, 盛付通 有权 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向 追偿导致的损失,同时 立即停止 卡交易,收回全部设备 、条码等 在银 卡交易终止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 相关信息报送至 支付清算组织 不良信息共享系统:

1) 虚假申请:以虚假资料或冒用其他商户的资料向 盛付通 申请为特约商户;

2) 侧录: 默许、纵容、与不法分子共谋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法分子在 POS终端 上装载侧录仪器,盗录 客户 磁条信息,出卖给伪卡制作集团或自行制作伪卡;

3) 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违反保密义务,将银 客户 账户资料及交易数据信息泄漏给不法分子使用;

4) 套现: 客户 或其它第三方勾结,或 (或 员工)使用自有银 卡,以虚拟交易套取现金;

5) 洗单: 将其它未签约商户的交易在本商户的POS 终端 上刷卡 将条码借予他人 ,假冒本店交易与 盛付通 结算;

6) 恶意倒闭: 接受信用卡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破产,使 盛付通 承担退单损失;

7) 虚假交易:在 客户 不知情的情况下, 利用 客户 账户编造虚假交易 或在 客户 消费的同时重复刷卡 、识读条码 ,并冒用 客户 签名进行虚假交易;

8) 名义经营范围与实际情况不符;

9) 支付清算组织 已书面通知强制解约;

10) 已被其他卡组织认定为高风险商户;

11) 因经营不善停止整顿、申请解散或申请破产以及停业或破产;

12) 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由于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相关行业规定被有关机构查处;

13) 卡欺诈交易 包括但不限于伪 卡、 盗刷

14)   客户 盛付通 合作 的上游资金 渠道方投诉的;

15) 连续一个月无交易,经确认已无收单需求的,或连续 六个 月无交易的;

16) 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

17) 其他违反 支付清算组织 盛付通 风险管理规定的 行为

4.2.12. 盛付通 可以根据 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 设定动态 交易 额上限。对 出现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 经营内容与其商户类别码不符 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 盛付通 有权及时调查处理, 应予配合。

第5条         隐私权保护

本公司重视对您隐私的保护,关于您的资料和其他特定资料依本公司 《盛付通隐私保护政策》 受到保护与规范,详情请参阅本公司 《盛付通隐私保护政策》

第6条         违约责任

6.1. 应承担由于 本协议项下 违约行为 及违反支付清算组织的规则 盛付通 带来相关损失 的赔偿责任,包括 在其 使用收单服务 过程中, 客户 否认交易、拒付, 客户 的发卡银行调账、拒绝结算 等所造成的 盛付通 损失及 监管机构、 支付清算组织 其他 有权机关 盛付通 的罚款 、扣款或追索 所造成的 盛付通 损失

6.2. 盛付通 违反本协议约定给 造成损失的,应向 承担赔偿责任。

第7条         争议解决

7.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所产生任何争议 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 盛付通 所在地 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

第8条         其他

8.1. 本协议自生效 之日起算 ,有效期为 年。如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到期前 30 日未书面提出异议,协议自动延续,延续次数不限

8.2. 盛付通 于其官网 (www.shengpay.com) 盛付通 运营的其他网站 公告 本协议所载内容的,则 公告效力 与本协议效力相同。 实际使用 盛付通 提供的收单服务,即视为 已全面阅读和理解 前述公告的内容 自愿受其约束。

8.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事先通知 对方 ,通知发出之日 协议终止之日 双方确认, 盛付通 于官网、商户端服务软件或根据 预留的联系方式而进行的 通知, 包括但不限于公告、电子邮件、挂号信、快递 、发送短信 等方式均为有效送达方式

开立支付账户的, 盛付通 特别 提示: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本单位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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